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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定一:清洗、消毒、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,应有与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洗涤设备和设施(包括预洗水池等)。
规定二:餐饮具清洗、消毒水池应专用(应与食品原料、清洁用具)。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,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;采用化学消毒或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,均应有满足需要的一定数量专用水池,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;
规定三:采用自动清洗的,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剂自动添加装置并配套使用相应清洗剂,并保证系统可正常运行;
规定四:采用洗碗机清洗、消毒,至少每日对机器进行一次全面内部换水清洗,并定期清除机内水垢。
规定五:作业人员应培训上岗,熟悉自己的岗位并能熟练的操作相关设备;
规定六:使用的洗涤设备等,应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要求进行安全操作和运行;
规定七:应定期检查清洗设备、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;
规定八:经营者应有餐饮具清洗的工艺流程图,简要而明确注明各功能区及相关作用,并标注相应的关键控制点。使用后的餐饮具能再次使用一般至少包括清洗、消毒、保洁等三部分。
规定九:采用洗碗机热水消毒的,一般控制水温不低于85℃接触时间不少于7s(仅适用于台下式与提拉式洗碗机);对于需要可采用热敏测试方法消毒的各种洗碗机设备,如台下式、罩式(门式/提拉式)洗碗机、通道式和长龙式洗碗机,测量餐具的表面温度应达到71℃或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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